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其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承办案件的复议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对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
29/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