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第六条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六)处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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