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关应当在结案后,及时将结案报告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上级复议机关发现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级复议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
30/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