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政复议申请的;   (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五十二条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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