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报复陷害的;   (二)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五十五条复议机构发现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的;   (四)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   (五)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复议机构的行政处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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