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   第五十七条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2日颁布施行的原地质矿产部令第15号《地质矿产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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