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九)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三)了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复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