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九)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三)了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复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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