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工作。 第八条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意见。 第二章复议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