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