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发[1991]30号和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房改试点城市的实践经验,现对住房资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资金是指国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的其他资金。 二、住房资金要按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首先要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规定,要有控制地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同时做好房改后新增住房资金的融通和管理工作,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