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发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   三、住房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其统筹收入;   (三)企业可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   (四)通过集资建房、收取租赁保证金和发放住房债券等形式筹集的住房资金;   (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各级政府批准,在成本国家预算中列支的资金。本地区企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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