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发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券进入成本要控制在20%以内(包括12%的房产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券,列入财政经费预算的部分一般要控制在50%以内;新房实转的住房券资金来源,企业可进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可更入财政经费预算;当地提取住房房产税通过财政预算纳入城市住房基金。   (六)建立公积金制度筹集的资金。职工个人交纳的公积金由职工个人负担。国营企业交交纳的公积金,由企业公有住房提取的折旧和其他划转的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本地区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暂定不得超过企业缴纳公积金总额的20%。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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