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发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单位交纳的公积金,原则上由其自有资金和其划转的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由国家预算适当安排,在预算中列支的公积金不得超过单位缴纳公积金总额的50%。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房改、财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和确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八)住房资金的经营收益;   (九)其他住房资金。   四、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不同,分别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补贴和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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