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发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如下:   (一)用于发放提租补贴;   (二)用于缴纳或支付公积金本息;   (三)用于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   (四)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   (五)用于发放住房专项贷款;   (六)用于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   (七)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   五、住房资金的划转和管理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划转住房资金。核定划转后的资金分别计入各项住房基金,并存入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和委托的房改金融机构,开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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