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原有建房投资和用于住房的支出,按投资和支出金额计入各项住房基金,暂维持其来源渠道。预算内的有关支出,纳入统一的预算科目。 (三)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原有用于公有住房维修和补贴资金的划转,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转或抵补的具体形式。 (四)住房资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城市住房基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企业住房基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等(不包括财政预算拨款的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五)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