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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发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2
,以及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六、住房制度改革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并不得因此而调整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和企业承包任务。 七、各级计划、财政、银行、房地产等有关部门要在当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八、过去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九、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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