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管理费:以本款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有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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