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