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