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发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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