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发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