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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2
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条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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