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