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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