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列条例,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二)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要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十三条国家征用农业用地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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