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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