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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2
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至1987年4月1日止,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时加征的税额。 八、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农业税收任务。此项核减的农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 198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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