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别是粮食生产的持续增长。因经,对上述农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耕地,用之于耕地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洁、改良现有耕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成所得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应大部分留给县(市)建立农发资金,对减少的耕地进行就地补偿与整洁、改良。耕地资源比较丰富或者改良现有的耕地潜力比较大的县(市),要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开发和整治,各县(市)留用比例和省一级集中比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三、农发资金的基本用途:   1、用于支持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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