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央任务后,全部留归地方安排使用。从今年起,耕地占用税应上交中央任务,实行包干办法,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地方,短收由地方财政补足,对因为加强了土地管理,节制了占用耕地,年终实际占用耕地减少以至未完成耕地占用税任务的,经财政部审查核准后,相应调整上交中央任务。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标准和减税免税,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国民规定执行,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扩大减免税范围,凡征税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应即加以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超越管理权限下达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及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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