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部委规章
>
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
2011-07-03 17:52
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 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1988年10月10日
供应
求购
单位
文章
人才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