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的返还另行规定;厦门市经济特区按财政部[90]财综字8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海南省经济特区,其上交中央收入的返还比例为85%至90%,其他一般城市(包括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除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采用由地方逐项申报具体开发项目所需要费用,由中央财政逐笔核定拨给。   四、对于不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的隐瞒上交中央财政收入的,经财政或审计部门查出后,以未按规定上交的收入部分,除令其补交外,中央财政要加收相当于隐瞒收入一倍的罚款。 1990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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