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日期:2011-07-03 17:52
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37号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199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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