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三)国营企业住房基金,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国营企业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六、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和划转。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原来自有资金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原有房租补贴资金;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支;留归单位的住房出售收入;租赁保证金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
7/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