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不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由财政部门年产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行政事业单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七、其他 (一)公积金、直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住房债券收入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其他形式筹集的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凡未纳入各级财政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国营企业住房基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均按国务院[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