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2]13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和[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中的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建立住房基金,应严格按照原有资金转化的原则,按以下内容核定:   (一)企业有长期稳定来源用于建房的自有资金;   (二)企业原来提取住房折旧和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费;   (三)企业自管住房出售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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