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四)盈利(或亏损)企业按留利(或减亏留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企业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 (六)企业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 (七)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住房资金。 二、上述各项资金中,除第五项、第六项以外,其他各项资金都可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企业缴纳公积金,其不足部分,经核定后,可在成本中列支。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或提租补贴,不得超过单位缴纳公积金或发放提租补贴总额的20%。经核定进成本的部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不减少上交任务。 三、中央企业要按照以上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