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四)盈利(或亏损)企业按留利(或减亏留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企业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   (六)企业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   (七)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住房资金。   二、上述各项资金中,除第五项、第六项以外,其他各项资金都可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企业缴纳公积金,其不足部分,经核定后,可在成本中列支。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或提租补贴,不得超过单位缴纳公积金或发放提租补贴总额的20%。经核定进成本的部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不减少上交任务。   三、中央企业要按照以上划
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