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转内容,认真测算,提出划转方案报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外(核工业和航天工业系统报企业主管部门,黑龙江国营农场总局报农垦驻场组,以下简称中企处)审核,中企处要组织力量,逐户审核批复,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中央企业要根据核定的数额建立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单独核算,其所有权和支配权仍属中央企业但在使用时,须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五、中央企业住房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六、中央企业住房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由中企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