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变。   七、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根据国发[1989]38号文件和财政部发[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有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各项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具体可由地方逐项申报具体开发项目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专项核拨。   八、对留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应照章纳税。   参留归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以有偿使用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外汇收入按外汇款额度,上交中央财政40%,留地方财政60%,如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确定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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