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住房价款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第六条有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的征收管理,财务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时,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单,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出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发放或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转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办理交易手续。   第八条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代缴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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