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补缴外,并收取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应缴收入1-3‰。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处以的罚没收入,按现行规定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或转让)价款,需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实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一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以前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一律停止征收,并禁止以非货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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