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补缴外,并收取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应缴收入1-3‰。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处以的罚没收入,按现行规定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或转让)价款,需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实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一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以前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一律停止征收,并禁止以非货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