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支付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移后,除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者仍必须按现行的有关法律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财政部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二: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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