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发[1989]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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