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财政部门、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办法上述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