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 宜中如何确认公文书效力的通知 司发公字[198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委(建设厅)、侨办: 近年来,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来国内(中国)办理房产确权登记、转移和继承等事项不断增多。为统一制度,现将如何确认上述人员办理在我国境内房屋产权事宜中,所提供的增与、转让、委托等有关公证文书的效力规定如下: 一、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外籍华人,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