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建设时都要列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规模。严禁搞计划外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三、从一九九○年起,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列,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四、商品住宅投资计划,均由各地区计委汇总编制,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中央单位开发公司建设商品住宅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征求建设部意见后戴帽下达。   五、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审批   1.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上(含二十万平方米、一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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