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规划开发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上报,建设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审批;   2.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省)审批。   六、商品住宅销售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编制、要做到以销定产,产销平衡。具体出售办法:   1.北京地区的中央单位购买商品住宅和涉外销售商品住宅,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地方单位购买商品住宅由市计委审批。   2.北京地区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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