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单列市销售商品住宅,均由当地计委(计经委)审批,其中属中央单位的,商有关部门审批。   3.国家鼓励私人购买商品住宅,对私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应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地计委商有关部门本着“方便、易行”的原则制定。   开发公司不得在计划外擅自出售商品住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商品住宅。   七、开发公司综合开发的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得按商品住宅项目审批,不得列入商品住宅计划。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八、各级建设部门要做好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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