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第三章 动物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   第十七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备有卫生防疫、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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