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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