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齐全。   第十一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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