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九月四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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